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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安慶新聞網報道,11月7日,在迎租屋網江區法院法官的大力協調下,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被成功執結。
  2008年,程某和張某經人介紹相識,2009住商年雙方辦理婚姻登記手續。婚後雙方因缺乏溝通,屢為瑣事爭吵,夫妻關係完全破裂,無和好可能。2012年,法院判決程某和張某解除婚姻關係,婚後生子程小某歸其母張某撫養,程某每月應給付程小某生活費500元。2013年2月以來,程某和張某因為探望孩子的問題上產生衝突,程某遂停止支付每個月500元的生活費,截止10月共計4000元。張某多次要求程某支付小孩撫養費未果,遂向迎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 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,執行法官傳喚程某,要求程某履行給住商付義務。程某表示願意支付小孩撫養費,今年之所以停止支付撫養費是因為張某一直不讓自己探視程小某,自己不得已想通過這種方式讓張某同意探視兒子。
  面對程某的說法,租房子執行法官嚴正告誡他:根據《婚姻法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,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。離婚後,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,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,一方撫養的子女,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。同時法律規定離婚後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權利,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。程某因無法行使探視權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違反了法律規定,如何行使探視權系程小某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,不能成為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理由。
  為了消除程某的抵觸情緒,儘快實現案結事了,執行法官主動約談程某和張某,提到儘管雙方離婚,但孩子是無辜的,希望雙方從解決孩子今後的生活和眼前的實際困難出發,共同協商解決辦法。因程某、張某長年糾紛不斷,彼此積怨深重,調解伊始雙方情緒激動,屢屢爭吵,工作陷入僵局。但執行法官一直沒有放棄,待雙方情緒冷靜下來之後,從法理、情理角度分析利害得失,希望雙方能夠協商解決。在執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勸說下,雙方互不相讓的態度有所鬆動,就孩子探視的形式、方式網站優化達成一致,程某立即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撫養費4000元。(楊善龍 周國慶)  (原標題:探視孩子不成停付撫養費 法官解心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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